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事务所与马**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射洪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吴**在中国邮政**司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6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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