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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刘*甲、熊**、叶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刘*甲、熊**、叶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刘*甲、熊**、叶某某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刘*甲、熊**、叶某某、谢**(另案)自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7月14日,在南溪区大观镇街村一门市,以2元至50元不等金额押注进行“猜字谜”中奖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开9场,参赌金额几百到几千不等,参赌人数几个到20余人不等。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因赚不到钱中途退出,于2015年11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任某某、刘*甲、熊**、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某某、刘*甲、熊**、叶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李**称: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金额不大,实际也未盈利,参与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刘*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刘*甲、熊**、叶某某、谢**(另案)自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街村一门市内,以2元至50元不等金额押注进行“猜字谜”中奖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开9场,参赌金额几百到几千不等,参赌人数几个到20余人不等。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因赚不到钱中途退出。2015年7月14日,该门市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申**、赵某某、陈**、闵某某、刘**、孟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大观镇步行街有人搞猜谜兑奖的赌博活动,每天9场,2元起码,最多50元,猜36种动物,每个可押2元,猜中了赔20倍,共开了10余天,2015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了;

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大观镇中心路步行街有间门市,2015年6月20多号租给了腊瓜和任九他们,后来才知道他们用来搞猜谜的赌博活动;

3、证人王某某、曾某某、李**、谢**、刘*乙的证言,证实腊瓜、虎娃、任九他们在大观步行街搞了个猜字谜赌博活动;

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在大观镇步行街腊叔、巧姐、虎娃、任**等人搞猜谜兑奖的赌博活动,每天9场,2元起码,最多50元,猜36种动物,每个可押2元,猜中了赔20倍,共开了10余天,自己也去买过几次;

5、证人申**、陈**、陈**、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大观镇步行街有人在利用猜字谜的方式进行赌博,就是买动物,买中了赔20倍,自己也去买了几次;

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帮猜字谜那里填写单子和收钱,共上了15天班,每天开9场,每场少则几人,多则20余人,自己每天领60元的工资;

7、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帮步行街猜字谜那里开票和收钱,老板有虎娃和腊哥,每天60元的工资,字谜每天开9场,每场几十到一两百元,一天收4、500元,是从6月28、9号开始的;

三、辨认笔录,证实经刘*丙辨认,刘*甲、任某某、熊**为经营猜字谜的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经孟某某辨认,任某某、刘*甲、熊**为经营猜字谜的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经刘*乙辨认,任某某为经营猜字谜的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经陈*丙辨认,任某某为收钱付钱的人,熊**就是自己说的虎娃,管理猜字谜的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经陈*乙辨认,任某某为收钱赔款的人,熊**为挂字谜的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经邹某某辨认,任某某为收钱赔款的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经申*乙辨认,任某某为收钱赔款的人,熊**为挂字谜的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经宋某某辨认,熊**为请自己去帮忙的人,同时负责挂字谜开奖,任某某为收钱赔款的人,刘*甲为打扫卫生的人;

四、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该猜字谜现场现金、账本、宣传资料检查扣押情况,从任某某处扣押赌资8951元;

五、笔记本,证实7月12日—14日该字谜现场经营情况;

六、同案人谢**的供述,证实自己同任某某、刘*甲、熊**等人一起商量以猜字谜的方式聚众赌博,后来又把常九叫来,每人投资3000元,共15000元交给了任某某。后来刘*甲去租了房子,6月27日开始经营。就是通过猜谜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开9场,每天的谜单上午9点以前贴在墙上,一共36中动物,猜谜的人猜是哪种动物,猜中了赔20倍,如果下注5元以上还要还本金,最多只能买50元。一共经营了10多天,平均每场200多元的样子。每场多的时候10多人参加,少的时候几个人,具体任某某负责记账和汇总,刘*甲和熊**负责揭谜底,巧妹负责开票,叶某某也记过账,后来因为生意不好,叶某某退出了,每天给巧妹60元工资。经辨认,辨认出与自己一起合伙的常九就是叶某某;

七、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绰号任*,2015年6月20多号,自己同熊*乙、刘*甲在熊*乙茶馆里喝茶时,大家商量一起整“谜语”,大家又邀约了谢*甲和叶某某每人投资3000元,共15000元交到自己手里。6月27、8号自己同熊*乙在大观镇复印了谜单和小图片,又印制了一张大图片,刘*甲去步行街租了房子,7月3日开始经营。就是通过猜谜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开9场,每天的谜单上午9点以前贴在墙上,一共36中动物,猜谜的人猜是哪种动物,猜中了赔20倍,如果下注5元以上还要还本金,最多只能买50元。一共经营了10多天,平均每天5、600元的样子,销售了5、6000元,亏了1000多元,剩的钱被公安机关收缴了。每场多的时候10多人参加,少的时候几个人,具体自己负责记账和汇总,熊*乙和刘*甲负责揭谜底,巧妹负责开票,每天给她60元工资,叶某某干了十来天看到生意不好就退出了;

2、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绰号辣哥,2015年6月20多号,自己同熊*乙、任某某、谢*甲在熊*乙茶馆里喝茶时,大家商量一起整“谜语”,每人投资3000元,另外还有个长九哥参与,共15000元交给任某某。任某某同熊*乙在大观镇复印了谜单和小图片,又印制了一张大图片,自己去步行街租了房子,6月27日开始经营。就是通过猜谜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开9场,每天的谜单上午9点以前贴在墙上,一共36中动物,猜谜的人猜是哪种动物,猜中了赔20倍,如果下注5元以上还要还本金,最多只能买50元。一共经营了10多天,平均每天每场200多元的样子。每场多的时候10多人参加,少的时候几个人,具体任某某负责记账和汇总,熊*乙和自己负责揭谜底,巧妹负责开票,长九哥负责发放开奖的图片,但因为生意不好,7月9号他退出了,每天给巧妹60元工资。长九哥姓叶,大观八角村人,在大观顺河街口卖凉菜。经辨认,辨认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谢*甲为跟自己一起合伙的人,叶某某就是自己说的长九;

3、被告人熊**的供述,证实自己又叫熊**,别人称自己为虎娃。2015年6月20多号,自己同刘**、任某某、谢**在自己茶馆里喝茶时,大家商量一起整“谜语”,每人投资3000元,另外还有个长九也参与进来,共15000元交给了任某某。任某某同自己在大观镇复印了谜单和小图片,又印制了一张大图片,刘**去步行街租了房子,6月27日开始经营。就是通过猜谜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开9场,每天的谜单上午9点以前贴在墙上,一共36中动物,猜谜的人猜是哪种动物,猜中了赔20倍,如果下注5元以上还要还本金,最多只能买50元。一共经营了10多天,平均每场100多元到5、600元不等的样子。每场多的时候10多人参加,少的时候几个人,具体任某某负责记账和汇总,刘**和自己负责揭谜底,巧妹负责开票,长九因为生意不好,后来退出了,每天给巧妹60元工资。经辨认,辨认出宋某某为开票收钱的人,谢**为跟自己一起合伙的人,叶某某就是自己说的长九;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绰号常*,2015年6月26日晚自己同任某某、谢**、刘*甲、熊**等人一起商量以猜字谜的方式聚众赌博,每人投资3000元,共15000元交给了任某某。6月27日开始经营。就是通过猜谜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开9场,每天的谜单上午9点以前贴在墙上,一共36中动物,猜谜的人猜是哪种动物,猜中了赔20倍,如果下注5元以上还要还本金,最多只能买50元。一共经营了10多天,平均每场200多元的样子。每场多的时候10多人参加,少的时候几个人,具体任某某负责记账和汇总,刘*甲和自己负责揭谜底,巧妹负责开票,自己负责揭晓谜底,后来因为生意不好,7月9号自己退出了,每天给巧妹60元工资。经辨认,辨认出与自己一起合伙的有谢**;

八、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九、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熊**、刘*甲、叶某某均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刘*甲、熊**、叶某某以猜谜的方式聚众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熊**、刘*甲能坦白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刘*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熊*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五、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任某某处扣押的赌资8951元予以没收,上缴至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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