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9元(减半收取4844.5元),由原告成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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