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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李**撤回起诉;

二、撤销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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