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被告新华人寿**都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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