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鼎**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成都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大邑民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大邑民保字第152-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其付款义务,特申请解除之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成都市**有限公司在成都市**资有限公司的债权5,424,771.8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罗宇迹、张**的权2880***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案外人杨*的权2320***号房屋、权232***2号房屋、权2320***号房屋、权2322***号车位的查封。

四、解除对案外人杨*的川A***VP号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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