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现四川蜀**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成特变**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44元,由原告四川蜀**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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