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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