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诉四川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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