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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治国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凉**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余**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相同意见为余**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余治国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凉**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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