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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新**有限公司与中铁**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新**有限公司诉中铁**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金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四川**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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