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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尧*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尧*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尧*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双方经常为此吵架;被告在洗脚城上夜班,时常有男女问题的流言。原告数次给予被告改过机会,被告也数次写下保证书,但最终仍无改变。原告曾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已有6个月,在此期间,双方几乎没有任何联系沟通,被告也未作任何改变,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某归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张某某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至其独立生活止;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发生纠纷的真正原因是经济问题,只要原告能予以谅解,双方能够和好,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共同生活初期,双方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常发生争吵,原告尧*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2016年2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在案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和睦共处,共创美好幸福生活。本案原告、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实属不该。但夫妻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前相识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向**起诉离婚,被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和原告改善夫妻关系,虽经本院调解无效,但也不能就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原告诉请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尧*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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