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88.9元。被执行人李**、中国人**有限公司会理支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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