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龙*兴达小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州**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将个人所有的座落于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路9号(面积1267.02平方米)的车库,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因该财产被泸州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因另案先予查封,依照四川**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兴达小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泸执字第149号,指定由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收到本案后,应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