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唐**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泸州市**仲裁委员会泸纳劳人仲裁字(2014)第39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唐**已经向泸州**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四**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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