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泸州市**仲裁委员会泸纳劳人仲裁字(2014)第39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唐**已经向泸州**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四**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