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李**、中国人民**司会理支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600元。被执行人李**、中国人**有限公司会理支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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