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荷花池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矩武中药行、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荷花池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矩武中药行、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荷花池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矩武中药行、王*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被告人吴*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沈**与李**、中国人民**司会理支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都江堰**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申请执行人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锦**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诸**与诸泽庭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卓**与沈*、内江市**工程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曾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广陵**家具经营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