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与被告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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