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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田*农产品种植有**公司与荥经**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雨城区田*农产品种植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荥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雅安市雨城区田*农产品种植有**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田*农产品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田*农产品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田*农产品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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