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四川省巴**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52.5元,减半收取89526.25元,由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