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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与四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四川省巴**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52.5元,减半收取89526.25元,由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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