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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四川省**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钱**诉被告四川省**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监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迅达监理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理,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作出了裁定,驳回迅达监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依法由本院管辖。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被告迅达监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诉称,原告自1998年10月-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受聘于四川省**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兼任攀枝花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聘任协议书到期后,原被告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04年3月15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不履行“工作交接协议书”。原告离开公司后,出于对公司和对工程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了三个遗留工程的全部工作任务。原告于2004年10月在“四川精**有限公司”,2005年6月在“攀枝花市红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原告及两个单位均派人与被告联系和办理相关证件“转注册”事宜,可被告单位一直无故不予办理,导致原告在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和精神上受到很大压力。2014年12月,原告一直找被告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是被告拒不协商。原告申请法院庭外调解失败,申请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退还原告22个月的“风险保证金”共33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04年3月的工资18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完成3个遗留工程任务的监理服务费工资300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聘用协议书》期满后的复印费、交通费共计1086.4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不予办理监理“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总监证书”等上述证件的“转注册”事宜,造成两次正常工作调动失败的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迅达监理公司辩称,四川省讯达**攀枝花分公司已经于2004年注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一致。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于2003年已经终止,双方已经结算清楚,不存在后期工资支付问题。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5日,钱**与四川省讯达**攀枝花分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2002年5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钱**每月交纳150元的风险保证金,此保证金由公司从钱**每月酬金中扣留,年终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钱**于2015年5月15日向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攀劳人仲不(2015)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钱**遂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钱**提交的《聘用协议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钱**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长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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