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59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89元,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1元、申请执行费3689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7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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