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温**与被告刘**、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温**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温**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王**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温**撤回对被告刘**、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原告侯**、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