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行与四川中药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营业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5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四川**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息39725.191927万元及2014年10月29日以后的利息。2014年11月24日,四川**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德阳**民法院执行。2014年12月1日,德阳**民法院又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责任公司未予履行。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营业部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56、757、758、759、893号执行证书向四川**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四川科**限公司、四川创**限公司、何**、张*、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并连带清偿借款2082万元和利息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所需费用。2015年2月26日,四川**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德阳**民法院执行。2015年4月15日,德阳**民法院又指定我院执行。经查,四川科**限公司用其位于成都市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成房监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高**(2014)第××号)为上述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四川创**限公司用其位于成都市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成房监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高**(2014)第××号)、位于成都市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成房监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高**(2014)第××号)、位于成都市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成房监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高**(2014)第××号)、位于成都市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成房监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高**(2014)第××号)为上述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四川科**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成房监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高**(2014)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四川创**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成房监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及位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高**(2014)第××号、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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