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涂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涂宇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68元,减半收取183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8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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