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剑阁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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