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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被告周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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