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阳民**有限公司与周**、四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四川**有限公司、贺**、贺*、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四川**有限公司、贺**、贺*、杨*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四川**有限公司、贺**、贺*、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8元,由原告资阳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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