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民**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刘**、四川**有限公司、贺**、贺*、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贺**、刘**、四川**有限公司、贺**、贺*、杨*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刘**、四川**有限公司、贺**、贺*、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8元,由原告资阳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