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申请执行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宋**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镀锌板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通过井研**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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