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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与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一天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一)蓝一天物业公司未与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要求蓝一天物业公司支付每月双倍工资合理合法,原审时效方面适用法律错误。(二)蓝一天物业公司在原审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是伪造的。(三)有几项证据在原审时没有质证。请求再审。

蓝一天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蓝一天物业公司每月均按时足额支付了员工应得报酬,不存在原审认定的拖欠工资、加班费的事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郭*于2011年9月入职,2014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原审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为由,对郭*要求蓝一天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庭举证和质证,也无证据证明蓝一天物业公司在原审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系伪造。故,郭*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蓝一天物业公司在原审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是伪造的、有几项证据在原审时没有质证的请求再审的理由,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根据在案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判令蓝一天物业公司给付郭*欠付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等费用,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蓝一天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每月均按时足额支付了员工应得报酬,不存在原审认定的拖欠工资、加班费的事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蓝一天物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四川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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