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成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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