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能诉被告周先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欧**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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