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周先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能诉被告周先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欧**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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