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国大**司深圳分公司、上海**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因证据补充等原因,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对其主张行使的处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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