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市**告工作室诉被告贵州来溢果房**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市**告工作室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市**告工作室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市江阳区见地广告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0元,由原告泸州市江阳区见地广告工作室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