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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