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仕诉被告四**州市公司、第三人达州市**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聂*仕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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