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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四川省**市公司、达州市**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仕诉被告四**州市公司、第三人达州市**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聂*仕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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