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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肖**、柏浪、蒋**、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岳池信用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蒋**、肖**、柏浪、蒋**、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岳池信用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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