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623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对以被告刘**之名存入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王**与被告刘**已和好,故,原告王**要求解除以被告刘**之名存入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存款16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以被告刘**之名存入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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