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龙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所在地,2008年2月15日生育一女龙XX。在原、被告生活期间,原、被告逐渐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且被告有吸食毒品的恶习。双方于2015年1月和2月20日吵架闹得不可开交,原告曾报警求助,此后,原、被告因无法相处,原告带孩子离家在外谋生,被告一直居住在属于原告及女儿的住房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龙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龙*辩称,原、被告在2003年6月份相识自由恋爱,2006年4月2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龙*X,现年7岁。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被告吸毒是事实,但是现在被告已经不再吸毒了,并痛改恶习,已经是一个正常人了,所以希望原告原谅被告曾经的过错,希望原告看在女儿的名下,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也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认为和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在婚姻过程中,难免吵闹争执,但都是家庭生活中的琐事,没有犯原则性错误的问题,双方没有性格不合,所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3年6月左右认识并恋爱,2006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15日生育一女龙*X。被告龙*曾经有吸食毒品的习惯,也书面向原告承诺戒毒、戒酒,努力提高生活质量等。2015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当地派出所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劝解。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龙*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结婚证、照片、报警记录、承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案的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及被告曾有吸毒恶习影响到夫妻感情,但被告同时表示自己已经改掉吸毒的习惯,原意痛改前非,因此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若能以诚相待,互谅互爱,放弃成见,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同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有和好的意愿,故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谭**与被告龙*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