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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刘**、白开均、紫金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刘**、白*均、紫金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16年1月28日以侵权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已经出售给被告刘**,被告白*均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均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对被告白开均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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