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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陈**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邹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邹某某以被告人刘*、陈**的亲属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陈**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邹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刘*、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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