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某诉被告成都泰**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某某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上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攀枝花市**有限公司与攀枝花**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与被告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徐*与丁*、中国人**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周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阿*某某、谷某某犯盗窃罪,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肖*与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邓**、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唐**、吕**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与四川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