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熊**有限公司成与成都泰**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某诉被告成都泰**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某某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上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