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肖*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书面通知,其仍未在限期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