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王**与陈*、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冯**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