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某某、袁**、袁**、袁**、李**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申请人邓某某、袁**、袁**、袁**、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徐某某所有的云E23438号车一辆,由邓**提供的价值10万余元的川QDK951号轿车一辆为邓某某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某某、袁**、袁**、袁**、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判决能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的云E23438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的车辆由梦*汽配修理厂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因梦*汽配修理厂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车辆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梦*汽配修理厂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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