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灵川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0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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