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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23日,申请人成都**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天邻风景”的11套房屋(详见附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本金17528180元、罚息(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律师费118050元、公证费1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8月20日,申请人融**公司与借款人查泽、彭**签订了编号为空港贷-个-借字(2014)第126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人查泽、彭**向融**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借款凭证》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资金的最终证明,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借款凭证》记载的贷款起始日期、到期日期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上浮400%,贷款到期日前如遇中**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将根据新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基准利率调整次月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进行调整。逾期贷款的罚息按照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3、借款人需承担下来费用:起草、签字、公证(如需)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抵押物评估费、会记师费(若有)、律师费(若有)、合同公证费(如有),抵押、质押的登记于注销费。贷款人因借款人违约,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4、抵押人重庆**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天邻风景”的14套商铺为本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2014年8月20日,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签订编号为空港贷-个-借字(2014)第126号-抵第38号《抵押合同》,约定1、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提供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天邻风景”的14套商铺(详见抵押物清单)为主合同债务人查泽签订的编号为空港贷-个-借字(2014)第126号《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3、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其他费用)以及其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费用。

2014年8月22日,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将自己名下位于渝北区**路天邻风景14套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作为借款人查泽、彭**履行债务的担保,该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15年7月2日,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书》,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解除了其中3套房产的抵押登记,现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共计11套,具体是:渝**山街道新南路478号天邻风景9、10幢-1/1-17(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55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82号天邻风景9、10幢-1/1-15(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92号),渝北区龙**4号天邻风景9、10幢-1/1-14(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59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88号天邻风景9、10幢-1-12(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71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90号天邻风景9、10幢-1-11(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74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92号天邻风景9、10幢-1-10(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76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96号天邻风景9、10幢-1-8(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949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98号天邻风景9、10幢-1-7(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90号),渝**山街道新南路500号天邻风景9、10幢-2/-1-6(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53号),渝**山街道新南路502号天邻风景9、10幢-2/-1-5(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47号),渝**山街道新南路504号天邻风景9、10幢-2/-1-4(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64号)。

2014年8月22日,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查泽、彭**发放了借款2000万元,《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偿还了部分款项。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借款人尚欠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7528180元及截止2015年9月21日的利息859820元,以及2015年9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欠款本金1752818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为止)。另查明,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为进行本案诉讼,委托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18050元,为固定证据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审查中,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及担保物权的设定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融联小贷公司提交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书》、《借款凭证》、《承诺函》、《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明了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及债权金额,且被申请人对此亦未提出异议,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成都市双流县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名下位于渝**山街道新南路478号天邻风景9、10幢-1/1-17(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55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82号天邻风景9、10幢-1/1-15(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92号),渝北区龙**4号天邻风景9、10幢-1/1-14(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59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88号天邻风景9、10幢-1-12(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71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90号天邻风景9、10幢-1-11(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74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92号天邻风景9、10幢-1-10(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76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96号天邻风景9、10幢-1-8(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949号),渝**山街道新南路498号天邻风景9、10幢-1-7(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90号),渝**山街道新南路500号天邻风景9、10幢-2/-1-6(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53号),渝**山街道新南路502号天邻风景9、10幢-2/-1-5(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47号),渝**山街道新南路504号天邻风景9、10幢-2/-1-4(201房地证2013字第039864号)共计11套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本金17528180元、截止至2015年9月21日的利息859820元、律师费118050元、公证费1000元及2015年9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欠款本金1752818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为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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