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王**、被告代志春、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对被告王**、被告代志春、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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