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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韩**与合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韩*剑诉合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合江县公安局已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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