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原告重庆**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汇聚会务服各中心服务俣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前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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